製造業勞工營造業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外籍勞工申請流程

製造業勞工

需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且須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或專案核定之行業。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通過後經國內求才手續,若人力仍然不足,得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


申請資格

1.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規定者。

2. 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殊時程行業規定者。

3.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但非工業局表列之特定製程、特殊時程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其他限制及規定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3.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4.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5.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


準備文件

一、經濟部工業局審核所需文件

1. 製造業業者申請書(函)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 M343 表)

3.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M343A 表)

4.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 401 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7.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

8.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9.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0.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二、辦理國內求才應備文件:

1. 求才登記表

2. 委託書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

4.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 代辦人身份證影本


注意事項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3.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4.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5.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