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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申請資格

1.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加蓋機構和負責人大小章)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4.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5.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6.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7.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