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勞工營造業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外籍勞工申請流程

家庭看護工

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以直系血親,或共同居住生活之三親等以內旁係血親者,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媳婦、孫女婿之二等姻親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申請人數

1. 每一名病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 1 名。

2. 巴氏量表 0 分或植物人可以申請 2 名。


準備文件

1. 雇主個人私章一枚

2.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須看的出 3 等親屬關係)或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其它相關資料文件(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

4. (A)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即可申請)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多重障礙(至少具前 9 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B)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貼被照顧人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3 張)


注意事項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勾選 24 小時長期照顧及巴氏量表分數需 35 分以下。

2.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為醫院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六十日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