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勞工營造業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外籍勞工申請流程

營造業勞工

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實施,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的重大工程得標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同時並公告受理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及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申請資格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及 4 計畫工程之個別工程,其個別工程合約總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2. 求才證明書。(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3.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4. 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檢附)

5.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6.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7. 外國人工作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8.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9. 最近 2 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10. 民間投資業者統籌分配計畫工程內之各項工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人數分配表及擔任雇主聲明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投資重大經建工程需檢附)

11. 審查費正本。

12. ※ 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13.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開工工程申請者需檢附)

1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申請者需檢附)

※ 非必要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加附。


注意事項

1. 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 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作或工程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2. 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