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因應國內雇主人力需求,針對雇主所持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屬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效期屆滿,都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以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聘其他國家外國人。
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以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因語言、文化的不同,移工工作及生活上多由仲介公司協助及安排。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