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生活管理家庭類生活管理如何和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快樂相處?聘僱外籍勞工流程圖聘僱外國人易觸犯之法條勞資爭議引以為鑒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問答集

引以為鑒

◆ 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 罰鍰 3 萬元 ~15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8 月 2 日職外字第 710140 號公告: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及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罰鍰 15 萬元 ~75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未提供外籍勞工母語之薪資明細

★ 罰鍰 6 萬元 ~30 萬元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須提供印有外籍勞工母語之薪資明細。

◆ 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罰鍰 6 萬元 ~30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 罰鍰 15 萬元 ~75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未按時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健康檢查結果

★ 罰鍰 6 萬元 ~30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 提供不實資料

★ 罰鍰 30 萬元 ~150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 罰鍰 3 萬元 ~15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 3 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 罰鍰 6 萬元 ~30 萬元

◆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未在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可寬限 30 日,如果不繳,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過一天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1 倍為限。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務嗎?

雇主A先生合法聘僱外籍勞工B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之後A先生逕自將B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A先生以為這樣可以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了。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間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雇主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嗎?

雇主A太太在辦妥外籍看護工B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B,B事後向雇主A太太請求希望能夠歸還,但雇主A太太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 違反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間或財物。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間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雇主需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嗎?

雇主A合法聘僱外籍勞工B,可是薪資表上未以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外籍勞工B不識中文,就算拿到薪水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 違反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9 款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仲介公司可以向 91 年 10 月 1 日以後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嗎?

越南外籍勞工 A 於半年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依照規定繳交相關費用,在偶然的同鄉聚會中,與一樣來自越南的 B 聊到來臺所繳的費用, A 發現其台灣仲介公司多收了一筆越南國稅,讓 A 感到疑惑。

~ 違反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5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第 1 項:違反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緩。

如何杜絕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

外籍勞工 A 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支付給仲介公司一筆為數不小的仲介費,某日,在與其雇主 B 先生談話中, B 先生獲知 A 每月領取薪資扣除仲介公司要求其負擔費用後,只剩不到 3000 元,因此主動幫 A 釐清薪資扣款名目,發現仲介公司有假藉借款或安家費之名目,超收仲介費用的情形。

~ 違反條文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保存收據存根 5 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違反第 3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雇主可以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嗎?

外籍勞工 A 是一名行蹤不明的外勞,某天 B 太太見到 A 在自家工廠外徘徊,剛好工廠正缺人手,就將她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獲時才恍然大悟。

~ 違反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44 條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緩。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 120 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 指外籍勞工 ),有為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雇主可以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嗎?

A 商人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 B 來協助照料換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續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 B 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 違反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3 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可以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嗎?

雇主A想僱用一名外籍看護工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B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勞工,入國後便將這名外籍看護工帶至A家中,幫A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2 款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2 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可以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嗎?

A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A常常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 違反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4 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4 款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4 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