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生活管理家庭類生活管理如何和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快樂相處?聘僱外籍勞工流程圖聘僱外國人易觸犯之法條勞資爭議引以為鑒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問答集

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也稱為勞資糾紛,指勞資雙方對薪資、福利、工作時間、其他勞動契約條件,主張不一致所產生的情況。據統計,外勞與雇主的爭議多數與金錢或權益有關。

◆ 無故遣返外勞遭雇主無故遣送回國的事情時有所聞,有時外勞上午被解雇,下午就馬上被送到機場。勞委會表示,基於保障外勞權益立場,勞雇雙方如要中途終止聘僱關係須經縣市政府驗證,經確定雙方是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才可送行。而驗證程序,雇主和外勞必須在外勞預定離境前 14 天將申請文件送給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驗證。

◆ 受派從事許可外工作,外籍看護工來台就該從事照顧被看護人的工作,雇主如果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例如指派去工廠或工地幫忙包裝、加工或打掃等非許可內之工作,雇主違法,可被罰新台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如果雇主被罰後,仍未改善,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就會被廢止。

◆ 積欠薪資外勞來台工作賺錢,並將其薪資匯回母國補貼家用,係外勞來台最主要目的。外勞為了追求優於母國之待遇,自然在工作所得、加班、工作分派、調派及任何會影響其工作所得的項目上,都會非常重視,也因此外勞對其薪資有爭議時,都希望立即尋求解決。雇主一旦未按期給付薪資又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支付。而家庭類的雇主,如未按期給付,經協調後仍未果者,外勞逕可循司法途徑解決,雇主也須依法院之判決結果辦理。勞基法第 27 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支付。

◆ 性侵害 & 性騷擾由於外勞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後,受限於語言和文化上的隔閡,在求救無門的情況下,身心俱疲。因此,報案人可直接撥打全國婦幼保護電話 113 專線、警察單位或當地勞工局外勞諮詢中心等單位尋求相關保護措施,必要時得結合外勞相關團體,協助提供翻譯、外勞權益諮詢等服務,幫助受害外勞儘早得到妥善的照顧。

◆ 高工時、無休假對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僅依勞動契約定內容而為之的外籍幫傭與看護工們,因未明定工時與加班費也無休假,沒有私人的空間與時間,外出辦事時間受限制,有時雇主不准他們用電話,沒有對外聯繫的管道,使得外勞在情緒上更顯得孤立及緊繃。有些雇主誤以為帶著外勞外出或遊玩就是對她們好,事實上外勞最需要的是私人空間與時間,讓精神和體力都可在充分的休息過後獲得調劑,做事才會更有效率,也更能降低意外發生機率。

◆ 加班費

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包含養護機構),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勞工延長工時部份,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台灣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即針對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調升原基本工資至每月新台幣 24,000 元,每小時160元。受僱於家庭類的外籍看護工與幫傭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仲介不當收費如外勞於入國前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無記載借款,仲介除了可收取每月服務費(即第一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每月 1700 元,第 3 年起每月 1500 元)及代辦體檢、居留證等費用外,是不可以再向外勞收受其他不正利益。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可能會被處以超收費用之 10 倍至 20 倍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