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籍家庭幫傭申請流程圖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及應備文件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圖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資格與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及應備文件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一、多名子女或16點: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之標準:

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一)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二)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移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多名子女或16點

(一)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及16點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三)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二、移工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一)N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三)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四)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五)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六)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七)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八)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九)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s://bit.ly/2Gb5Lu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