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勞委會整併重大投資案改採開放3K3班申請製造業外籍勞工重點須知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工業局審核特定製程(3K)及特殊時程(3班)產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Q&A製造業特定製程及關聯行業(34類產業及級別)製造業特殊時程及行業定義內容(44類產業及級別)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工業局審核特定製程(3K)及特殊時程(3班)產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Q&A

Q1.本次行政院勞委會調整外勞政策方向開放類別為何?

A.本次行政院勞委會調整開放引進外勞僅限製造業,有關非屬製造業者(如營造業或服務業),非屬工業局所轄業務,請逕洽行政院勞委會。

Q2.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勞委會與工業局之分工為何?

A:1.勞委會:申請案之資格限制、法令規範、外勞員額計算與核配、及本國勞工推介就業。

A:2.工業局: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受理案件之業別進行認定,並以人機配置之原則提供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逐批函送行政院勞委會作為核配外勞參考。

Q3.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A: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經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應洽詢該單位或行政院勞委會。

Q4.工業局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A: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10月12日勞職外字第0960501980號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工業局爰依上述規範訂有「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以辦理案件初審作業。

Q5.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A: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指定之34項「特定製程」、關聯產業79項(含行政院勞委會於97年2月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274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或44項「特殊時程」產業。

Q6.案件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A: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規定應備文件如下:

(1)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343表)。

(2)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343A表)。

(3)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4)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6)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7)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8)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9)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Q7.案件申請應備文件中所指「工廠登記證」、「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為何?

A: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修正公告,有下列情形者應向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申請工廠登記證:

(1)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2)一定面積: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

(3)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惟礙於土地面積(需取得合法使用之工廠用地)與電力容量、熱能無法達上開標準之製造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認定者,得免辦工廠登記證。

Q8.財產目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分次提列申請?

A:同一廠場,同一申請類別,其同一年度之財產目錄僅得提列1次,不得分次與重複遞案申請。

Q9.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為何?

A: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2點及4之1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以廠場為單位,其標準如下:

(1)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1次為限,但有新購置設備者,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予以認定。

(2)跨年度所涉之相同機器設備者,不予認定。

(3)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4)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認定。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Q10.有關申請案件班制之核配標準為何?

A: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如下:

1.「特定製程」以考量產業特性及實際需求班次核列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特殊時程」則以於特殊時段生產運作之單班次核列。

2.「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執行輪班採三班制者,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採四班制者,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Q11.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同時2個班次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特殊時段生產運作者,得否申請2班次之需求人力?

A:不可,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Q12.廠場未執行有特殊時段運作之情事者,得否遞送「製造業具特殊時程之產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

A:不可,依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二)、1規定,「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廠場未執行有特殊時段運作之情事者將不符應備文件規範。

Q13.工業局於案件審查過程是否會就個案進行查廠作業?

A:依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核。另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Q14.公司具有不同廠場有人力需求應如何遞送案件?

A.同一公司不同廠場有人力需求時,以公司成立單一申請案,再於案件中分別註明各廠場之需求人力。

Q15.申請案件送交工業局之審理時間為何?其審查程序為何?

A: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與否而異;工業局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先行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並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提報審查會審查,其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同時抄送職訓局與申請廠商。

Q16.申請特定製程業經工業局核定在案者,如有班制修正之需求,應如何辦理?

A:特定製程原提列單班制人力需求,惟日後有配合實際生產運作加列1班制之必要者,應提送申請書(函)(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於申請書中詳細敘明調整班制理由,併同工業局原核定證明文件後,向本局提列申請案。

Q17.申請業者遺失工業局同意核列為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認定證明文件正本者,應如何申請補發?(97.06)

A:於取得勞委會核發未向該局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之證明後,併同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本局申請補發文件。

Q18.雇主經認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惟未足額引進外勞時,應如何再提出申請?

A:已取得工業局同意核發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1. 尚未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外勞文件並引進外勞者:於取得勞委會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另案向本局遞案申請。

2. 已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許可文件而未足額引進者:係因本國勞工受僱人數衍生之外勞核配後端問題者,無須再經工業局重新認定,其相關辦理方式請逕洽勞委會。

Q19.已完成96年度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業者,如有提列申請案件之需求者,應如何提列申請案?

A:1. 於提列申請案件前,從未取得工業局核准之證明文件者,屬「初次申請」,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備妥96年度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文件,提列申請案。

2. 於提列申請案件前,已取得工業局核准之證明文件者,屬「非初次申請」,應檢附96年1月1日起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及相關文件,提列申請案。

Q20. 97年5月21日前辦理「初次申請」時未就財產目錄所涉機器設備一次提列完成,其得否就未提列之設備再次遞案申請?(97.08)

A:1. 於97年5月21日前提列年度財產目錄辦理「初次申請」,並經本局核發證明文件者,因故或遺漏部分符合行政院勞委會規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所涉之機器設備,致未能一次提足,得於97年9月22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列申請:

(1)備妥申請函,並註明未提足(或漏列)之機器設備。

(2)依本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備妥應備文件。

(3)檢附本局原核發證明文件影本,及其所涉財產目錄。

2. 惟鑑於此類案件之認定視同「初次申請」之修正,本局再次核發之證明文件係就原處分增列核算建議生產線勞工人數,爰此,該文件效期等同初次申請本局原處分文件之效期。